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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請全面開放來金專業交流申請單位不受設立地點限制 促請全面開放來金專業交流申請單位不受設立地點限制案由本院陳委員福海,針對目前已開放小三通中轉臺灣進行交流活動,卻仍限定小三通代申請單位必須為於三個離島設立之學校、團體,甚為不合理,應取消該項限制,與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之規定取得一致,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說明一、去(97)年10月實施小三通正常化,開放大陸人民運用小三通管道進出臺灣之後,使得原始設計的小三通產生了質變,也就是除了原先僅限於離島地區活動的交流之外,另具中轉的功能。然而申辦小三通的規定卻未與時俱進,仍停留在未開放中轉時的舊思維,只有離島地區的廠商、學校或團體才具資格。二、既然交流活動可以延申到臺灣,為何臺灣的學校、團體不能擔任邀訪單位,難道離島的邀訪單位會比臺灣的邀訪單位對臺灣更熟悉,行程安排更專業嗎?還是另有考慮,不希望小三通太過熱絡,期以邀訪單位的嚴格限制來抑制交流量?三、在訂頒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時,兩岸之間尚未直接通航,僅開放金門、馬祖可以與大陸廈門、福州直接通航,其目的一則是試辦性質,以其經驗作為日後大三通的借鑑;一則是藉以活絡金、馬的經濟。因而規定必須由金馬地區的學校、團體來申辦小三通專業交流,是為合理。然而,去年兩岸之間簽訂週末包機,今年又即將開通定期航班,兩岸之間已是直接通航,小三通已失去當初的目的與功能,相關的規定應該回歸到兩岸之間的法規。四、本席要求在試辦小三通辦法尚未廢止前,儘速修正該辦法不合時宜的部分,放寬邀請單位的限制,依據現行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交流許可辦法規定,凡是依法設立的相關團體均可擔任邀訪單位,而非限於離島地區的團體。行政院回復內容一、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申請許可者,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因此,臺、澎、金、馬之相關團體或學校已可依規定申請邀請大陸人士來臺灣地區(包括金、馬、澎)進行專業、商務、觀光等相關交流活動,並經金馬澎等地入出大陸地區。二、陳委員所提應取消申請單位資格限制,與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之規定取得一致一節,查「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金馬澎從事商務、學術、宗教、文化、體育等交流活動(亦得同時申請轉赴臺灣本島從事同性質交流活動),其申請者限於當地同性質廠商、學校或相關之團體之規定,係基於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對於邀請單位之資格限制較為嚴格,為配合金馬澎等離島地區特性,保留當地申請者較為寬鬆之資格限制(如公司無資本額及營業額之限制;團體無成立滿一年及省市級以上之限制),實為更優惠之措施,若採一致化,反不利離島地區相關申請案。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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